1、本产品使用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承保。
2、本产品由诚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3、本产品的最低承保保费要求为50元人民币。
4、本产品仅针对船龄低于20年的船舶货运保险报价,承保时如船龄超出20年的,需另行报价。
5、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收条款的全部内容。
6、理赔指引:
出险后立即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19或40086-95519进行报案,由理赔专员全程协助完成理赔。
7、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果: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保险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8、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19或40086-95519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